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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规定,现将2012年度武汉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2011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三、2012年度职工月缴存基数最低标准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2012年度在职在岗职工的最低计缴基数不得低于1100元。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不超过武汉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缴存额免征个人所得税。有条件的单位要求超过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负责将超缴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2012年7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2011年度的工资总额为职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单位,其调整有效。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可于每年12月份就差额部分对职工进行补缴。

    五、武汉地区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继续执行武汉地区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即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最低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经济情况提高缴存比例,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确因经济状况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住房公积金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六、做好调整额度审核登记工作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希望各缴存单位领导、相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年度月缴存额度的调整工作。
    (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托银行及经办网点,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进行认真审核。积极为缴存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帮助各单位落实好缴存额度调整工作。
    (三)本通知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分中心、武昌分理处应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并指导所辖区域内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帮助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